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短評】沒人敢到監獄監票?看看北歐受刑人投票權~

文 / 方潔     (原文出處: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日前,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表示,不考慮讓受刑人與被羈押者適用不在籍投票,因為監獄無法讓受刑人到外地投票,而且「沒有人敢到監獄裡去監票」。

張主委的考量應是受刑人適用不在籍投票在執行的困難,但以技術性理由完全剝奪受刑人權利的正當性前提,應是確認選舉權的目的及重要性,而非僅以成本考量或想當然爾的推論就剝奪受監禁之人於憲法第 17 條的權利。

投票是民主社會政策參與的方式之一。受刑人仍為社會成員,國家政策的推動亦和其權利有切身影響,亦應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何況,封閉、限制受刑人對外界連繫的監獄,使受刑人的權利更加容易被恣意侵害而難以立即發聲,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弱勢族群,更需要擁有選舉權,用選票說話。



受刑人的選舉權從國外經驗來看,有被暫時限制的可能。以歐洲為例,包含法國、義大利、德國在內的 16 國皆有限制受刑人投票的法律,或以刑責的嚴重程度,或需經法院的特別決定。而紐西蘭則以受刑人所犯罪名需和破壞選舉公正性或貪污有關,始得剝奪人民服刑期 間的選舉權。相反的,不論情況,僅因受到刑事監禁一概剝奪受刑人投票權利多被認為違反受刑人基本權,在加拿大和南非的憲法法庭皆有被宣告違憲的例子。

使受刑人擁有選舉權,對未來其社會復歸,以及社會的安全穩定亦有幫助。美國社會學家 Jeff Manza 和  Chris Uggen 在 2006 年的研究指出允許受刑人行使投票權,其再犯率較低。因既然選舉是公民的權利,鼓勵投票能使受刑人有社會一份子的參與感,培養其為集體事務盡心的價值觀,也 宣示社會亦重視受刑人的意見。完全剝奪受刑人投票權的英國,其監獄主管協會 (Prison Governors Association) 的主席 Paul Tidball 也認為禁止受刑人投票無助其餘獲釋後走向負責守法的生活,語教化目的背道而馳。

社會穩定的北歐尤可見一般:芬蘭直接在監獄內設立投票區、瑞典在選舉法中規定應對受行人安排投票機會。而挪威不但同瑞典、丹麥對受刑人投票權毫無限 制,甚至在選舉期間,將大選的公共議題電視辯論移到監獄舉行,以聆聽受刑人的聲音:法務部長和反對黨代表就如何有效降低犯罪進行討論,並使一名犯下走私毒 品受五年徒刑的受刑人以專家身分參與會談。

在辯論中,該受刑人和所有與會來賓平起平坐的進行辯論,他可以打斷對方對挪威犯罪狀況的誤解和謬論,以個人經驗破除了反對黨代表認為犯罪率升高的原因和奧斯陸街頭聚集的東歐裔行乞者有關的迷思,也不客氣的指出,加強對受刑人的控制無助於監獄內的毒品濫用問題。

受刑人的投票權不應因實行技術考量就一慮排除,監獄內的政治參與需要被重視,台灣的相關政策有再檢討的必要。

相關新聞資料:2010年張博雅即曾反對監獄實施不在籍投票影音報導
  • 本文作者方潔,台大法律系畢業,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交換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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